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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华证券配资平台 买卖USDT虚拟货币赚差价, 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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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没被冻过卡,可能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干U商的。

买卖USDT虚拟货币,赚取差价利润,原本只是个被少数人知道的赚钱门路,但由于从事黑灰产的不法分子大量侵入这一“赛道”,U商在卖U时如果不幸收到了黑钱,轻则被冻卡,重则涉嫌帮信罪、掩隐罪等刑事罪名。

所以,为了规避自身的冻卡及刑事风险,不少U商是用他人的银行卡收款的。但这在司法实践当中,可能又会触发一个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01

案例引入

1、使用他人银行卡收款,被判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i]

朱某为了买卖USDT,先后联系了6名在校大学生,让他们分别到2个银行办理了共计12张银行卡,每张卡的价格为300元至600元不等。在获取了6人的银行卡账号、姓名、密码以及办卡时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后,将办理的上述银行卡与学生的对应支付宝账号进行了绑定。

后,朱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抓获归案。

最终法院认为,朱某明知是他人信用卡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注:以上基本上是判决书中的所有信息。虽说朱某最初被定的罪名是诈骗罪,但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可判断朱某买卖虚拟货币本身应该没有收到赃款的,否则就不是这个罪名了。

2、帮人买U,竟被判处两罪[ii]

黄某在网上认识了“大龙哥”,“大龙哥”说想让黄某帮他买U,黄某想着有手续费赚就应允了。于是,黄某收到了“大龙哥”转入的13.7万之后,就拿着该款购买了USDT。

与此同时,顾某在网上被刷单诈骗,向对方提供的户名为胡某某的银行帐户转账13.9万。同日,黄某收到顾某转账的人民币13.7万。

人物关系:顾(被害人)➡️胡(未到案)➡️黄(被告人)

黄某被抓获时,公安在其家中查扣他人银行卡共计10张。虽然黄某称这些银行卡是给他人开设网店的,但未提供合理解释。

法院判决,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02

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法律规定,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行为,构成本罪。

例如“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数量累计5张以上,即达到本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五条〔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03

高频法律问题

Q:使用他人借记卡、储蓄卡,构成本罪吗?

A:构成。虽说本罪名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借记卡、储蓄卡也属于广义上的信用卡范畴,即使是借记卡、储蓄卡,实务中行为人被定性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不存在争议。

在(2015)宝刑初字第2289号判决书中提到,关于辩护人提出胡建扬是收购他人银行卡但并不属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且银行卡不属信用卡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刑法中所规定的“信用卡”即包括借记卡,也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信用卡。

Q:收购持卡人自愿出售的银行卡、使用亲友自愿提供的银行卡,构成本罪吗?

A:构成。本文案例1即为大学生自愿向被告人出售。

在(2016)粤0304刑初1707号判决书中提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故即便本案持卡人同意被告人符龙杰持有信用卡,仍需同时符合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否则不能构成合法性依据。被告人符龙杰以获利为目的,持有他人信用卡,实际操作使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违反了信用卡管理规定,破坏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额较大,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

Q:使用他人银行卡并收到赃款,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判处?

A:这取决于行为人持有他人银行卡,与银行卡收到赃款,这二者是否具有牵连关系。

例如本文案例2是两罪数罪并罚。黄某收受他人款项后,为他人购买虚拟货币。黄某收受的款项本身是上游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因此黄某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实质是替他人销赃,触犯了掩隐罪。另外,黄某家中查扣的他人银行卡,与前述销赃行为无关,又没有合理的持有原因,因此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认定行为人单独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借用他人信用卡后用于转移非法资金,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查处。

再例如,王甲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iii], 王甲、王乙等人成立跑分工作室,收购银行卡套件(含银行卡、手机卡、网银U盾、设置特定转账密码),并将收集的银行卡账号、户名等通过“飞机”聊天软件工作群,提供给上家绑定至特定网络平台进行资金转账。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甲、王乙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本案行为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收买银行卡,同时还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为实施某一犯罪,其手段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帮信罪最高刑期为三年以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可判十年,因此行为人被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04

阿超哥提示

相较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可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买卖虚拟货币被冻卡、或者被判决帮信罪(最高判3年)、掩隐罪(最高判7年),已算是较轻的定性。

如果日常生活中有出U需求的朋友,在对交易方进行严格KYC审查的同时,也要切记,不要使用他人银行卡收款,以免触及本文中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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